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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帕替尼是由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分子血管内皮生长因子酪氨酸激酶抑制剂。
本研究由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获得临床研究批件(编号2009L03464)。现由在北京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1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7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市肿瘤医院、天津肿瘤医院等全国多家大型医院开展,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阿帕替尼的化学成份、药动学、药效学以及毒理学研究资料,对甲磺酸阿帕替尼片治疗晚期肺癌进行多中心III期临床试验。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岁~70岁;
2. 经病理学确诊的的晚期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具有可测量病灶(常规CT扫描≥20mm,螺旋CT扫描
≥10mm,可测量病灶未接受过放疗);
3. 二线或二线以上治疗失败(治疗失败的定义:毒副作用不可耐受、治疗过程中疾病进展或治疗结束后复发);
4. ECOG PS评分:0-1分;
5. 预计生存期≥3月;
6. 受试者接受其它治疗造成的损害已恢复,其中接受亚硝基或丝裂霉素的间隔≥6周;接受其它细胞毒性药物、放疗或手术≥4周,且伤口已完全愈合;
7. 患者可有脑/脑膜转移史,但必须在随机前经过局部治疗(手术/放疗),并且临床稳定至少2个月。(允许之前或同步使用糖皮质激素药物,但必须是非高剂量、剂量稳定、在随机后无需调整)
8. 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
(1)血常规检查标准需符合:
a. HB≥90g/L(14天内未输血);
b. ANC ≥1.5×109/L;
c. PLT ≥80×109/L
(2) 生化检查需符合以下标准:
a. BIL <1.25倍正常值上限(ULN)
b. ALT和AST<2.5´ULN;如有肝转移,则ALT和AST<5´ULN;
c. 血清Cr≤1´ULN,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9.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 鳞癌(包括腺鳞癌、未分化癌);小细胞肺癌(包括小细胞癌和非小细胞混合的肺癌);
2.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3. 患有高血压且经降压药物治疗无法降至正常范围内者(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
患有I级以上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包括QT间期≥440 ms)及I级心功能不全
4.具有影响口服药物的多种因素(比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
5.凝血功能异常(PT>16 s、APTT>43 s、TT>21 s、Fbg< 2 g/L),具有出血倾向(如活动性消化道溃疡)或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6.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出现≥CTCAE 2级的肺出血;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出现≥CTCAE 3级的其它部位出血
7. 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8.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9. 应用抗凝剂或维生素K 拮抗剂如华法林、肝素或其类似物治疗的患者;在凝血酶原时间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的前提下,允许以预防目的使用小剂量华法林(1mg 口服,每日一次)或小剂量阿司匹林(每日用量在80mg到100mg之间);
10.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的;
11. 四周内参加过其他抗肿瘤药物临床试验;
12.曾经使用以VEGFR、PDGFR及s-SRC激酶抑制剂类药物治疗(允许使用过贝伐单抗)
13. 以往或同时伴有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备注:甲磺酸阿帕替尼片及试验相关的检查免费!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符合上述所列的标准并且有兴趣参加本研究,请联系我们:
张医生 13851272657 18651730055
[ 本帖最后由 小元 于 2011-4-8 19:09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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