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易瑞沙、特罗凯、贝伐珠单抗、阿帕替尼等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易瑞沙、特罗凯、凯美纳、贝伐珠单抗、恩度、阿帕替尼等都是咱们肺癌病友常用的药品,山东省经组织专家对药品价格、赠药方案及服务等内容进行评审谈判,确定将以上药品纳入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见下图)。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使用上述药品产生的符合报销政策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按谈判确定的价格支付(因为没有人社厅网站上看到具体的费用报销细则,所以山东地区的家人如果想要了解的话,可以向所在城市的人社局咨询)。
2016年12月1日后上市的纳入谈判范围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经企业申请,按谈判确定的原则签订协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再另行发文。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6〕42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55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0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12号)文件精神,经组织专家对药品价格、赠药方案及服务等内容进行评审谈判,确定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山东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药品名单见附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购买使用上述药品产生的符合报销政策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按谈判确定的价格支付。
省里与纳入药品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药品适应症、价格(含赠药方案)、配送办法及售后服务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各市要做好政策衔接,针对相关药品做好责任医师、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确定工作,积极协商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企业做好药品配送和后续服务,及时更新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按时享受相关待遇。
2016年12月1日后上市的纳入谈判范围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相同),经企业申请,按谈判确定的原则签订协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再另行发文。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2月29日
附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直医疗保险与2017年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协议管理医药机构: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及有关规定,为做好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2017年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的衔接工作,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做好省直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衔接工作
自2017年9月1日起,省直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名称、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我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前,原在我省医保目录范围内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我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二、做好省直职工大病保险部分药品衔接工作
按照鲁人社发〔2017〕34号文件要求,对在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现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国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的药品,实行过渡期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如下:
(一)支付政策。地西他滨、达沙替尼、吉非替尼、埃克替尼、重组人凝血因子IX等5种药品继续按我省谈判价格执行;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厄洛替尼、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贝伐珠单抗、曲妥珠单抗、阿帕替尼等7种药品自9月1日起执行国家谈判价格。以上12种药品,参保人9月1日后购药产生的费用,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线)再由基本医保基金给予50%的补助。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纳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
(二)支付范围。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注射用地西他滨等18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42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的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生产商(供应商)予以支付,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不予支付。对国家限定支付范围与我省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一致的药品,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按原规定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助部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药品管理。药品在过渡期内仍按照《关于做好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鲁社保发〔2016〕38号)规定管理,申请、审核、报销流程继续按照《关于做好省直大病保险特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的通知》(鲁社保函〔2017〕39号)规定执行。今后,对部分国家和我省确定的谈判药品和其他有关高值药品,逐步参照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方法实行“三定”管理。同时,要发挥协议管理药店在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赠药方案。对使用有慈善捐助(赠药)方案药品的患者,9月1日前已使用药品但未进入慈善捐助(赠药)流程的,9月1日起按国家谈判价格购药,并可继续申请慈善捐助(赠药),具体方案以各慈善组织和药品供应商发布为准。
三、规范省直医疗保险部分乙类药品个人首先支付比例
为规范省直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对国家谈判药品和我省谈判药品中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个人首先支付比例规定为:
利拉鲁肽、替格瑞洛、重组人尿激酶原、重组人脑利钠肽、托伐普坦、阿利沙坦酯、吗啉硝唑氯化钠、喹硫平、帕罗西汀、司维拉姆、碳酸镧、银杏二萜内酯葡胺注射液、银杏内酯注射液、复方黄黛片、注射用黄芪多糖、参一胶囊、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等17种药品个人首先支付比例10%。
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泊沙康唑、尼妥珠单抗、索拉非尼、拉帕替尼、西达本胺、阿比特龙、氟维司群、重组人干扰素β-1b、依维莫司、康柏西普、雷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甲磺酸伊马替尼等14种药品个人首先支付比例20%。
地西他滨、达沙替尼、吉非替尼、埃克替尼、重组人凝血因子IX、硼替佐米、来那度胺、厄洛替尼、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贝伐珠单抗、曲妥珠单抗、阿帕替尼等12种大病保险药品过渡期结束后,自2018年1月1日起,个人首先支付比例规定为2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30日
成都有动静没
花小末的花 发表于 2018-1-19 14:38
成都有动静没
二花,你看看这个: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能提炼出对你有用的不。 雨泽 发表于 2018-1-19 14: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花,你看看这个: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 ...
谢谢老板
谢谢ceo
请问重庆的呢
lisirui 发表于 2018-1-20 12: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重庆的呢
lisirui周末好,我去找找重庆有没有相关政策哈
雨泽 发表于 2018-1-20 12: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lisirui周末好,我去找找重庆有没有相关政策哈
谢谢哈 我翻过重庆人社的网 没找到http://www.51qiji.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1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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