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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癌药增殖税政策调整,卡铂、顺铂、易瑞沙、特罗凯、克唑替尼等肺癌常用药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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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28 12: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4月1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确定从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实施零关税,创新药及时纳入医保目录!

紧接着,财政部关税司4月23日发布消息称,5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包括抗癌药在内的28项药品进口关税。调整后,除境外没有生产的安宫牛黄丸等我国特产药品、部分生物碱类药品等少数品种外,绝大多数进口药品,特别是有实际进口的抗癌药均将实现零关税。

4月27日,也就是昨天,财政部官网发布了《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自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中提到的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通知详情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见附件。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附件:抗癌药品清单(第一批)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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