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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将易瑞沙等国家谈判药品与医保支付衔接”的相关政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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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8 16:5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在今年5月底公布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各位非小细胞肺癌病友及家属最熟悉不过的凯美纳和易瑞沙也在降价之列,它们都是用于肿瘤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敏感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分子靶向药物。凯美纳在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之前月均药品费用约12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5500元;易瑞沙谈判之前的月均药品费用约15000元,谈判后的月均药品费用降至约7000元。


根据国家卫计委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完成谈判药品集中挂网(在国家谈判之前,已有十几个省把谈判药品纳入各地医疗保险合规费用范围),不知道降价结果公布后,各地的执行情况如何呢?因为对企业而言,虽然价格上让利,但进入医保是颗“定心丸”,它是之后获得更大市场、确保销量弥补价格差的基础。


在这个帖子里我会对各地“将易瑞沙等国家谈判药品与医保支付衔接”的相关政策进行整理,更新方式为一楼一帖。奇迹网的朋友如果对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有所了解,也欢迎跟帖添加。






什么是“药品挂网采购”?


所谓药品“挂网采购”,主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网上采购信息平台,在招标办公室制定的限价范围内进行报价,高价者淘汰,低价者按价格由低至高确定入围药品品种,再由生产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与医院签订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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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12: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云南:我省在全国首家落实国家药品谈判成果




今年5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国家药价谈判结果,治疗乙肝、肺癌的3种药品,降价幅度达到一半以上。国家药价谈判结果出炉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期盼这一成果尽快兑现,尽快让广大患者受益。


省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国家谈判药品在我省落地工作,谈判药品结果公布第一时间,委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就组织相关处室认真讨论研究,进行了初步测算、评估,决定先期将三个药品纳入新农合及大病保险合规报销范围。同时,积极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了衔接。5月24日,专门召集3家国家谈判药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配送企业座谈,听取意见。5月27日,印发了《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谈判采购政策的重要意义,明确谈判药品与新农合衔接和挂网的具体时间,并对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提出工作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谈判药品采购、配送、使用、报销等各项工作。6月 3日,我委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由省卫生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郑进介绍了我省贯彻落实国家谈判药品相关情况及对谈判采购药品管理的综合措施。6月15日,谈判药品正式在我省挂网采购。至此,我省成为全国首家落实国家药品谈判成果的省份,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高度肯定。有关情况还被《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网》、《云南网》、《健康报》等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报道,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好评。


落实国家谈判采购政策对我省意义重大。一方面,由于我省属边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有88个国家级贫困县,贫困人口471万。按国家脱贫要求,2020年要完成脱贫任务。由于医疗保障难以承担,医疗费用高,往往一人生病,全家被拖垮,因病致贫返贫现象普遍。国家谈判采购政策落实后,切实减轻了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对实施精准扶贫、健康扶贫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谈判采购药品使我省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到了医改带来的实惠。我省是癌症高发区之一,肺癌平均发病率高于全国平均发病率。尤其是个旧、宣威等地区的女性肺癌发病率非常高。同时,慢性乙肝患者超过30万,因治疗费用问题,很多乙肝患者无法及时就医。由于这些慢病和大病的治疗费用和医保承受能力等问题,目前常见的乙肝和癌症用药,很多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补充药品,基层群众用药不方便、用药费用较高。三个药品执行谈判价格,纳入新农合及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报销范围,直接惠及广大农村地区,进一步降低了参保患者大病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广大群众真正享受到了医改带来的实惠。如肺癌的靶向药物易瑞沙(吉非替尼),谈判前每位患者年治疗费用约18万,谈判后降到8.4万元/年。乙肝用药韦瑞德(替诺福韦酯),年治疗费用1.29万元/年,谈判后降到6762元/年。加上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的报销,患者实际补偿比已超过70% ,药品可及性大大提高,为肺癌和慢性乙肝患者及患者家庭切实减轻了负担。



截至8月2日,国家药价谈判药品韦瑞德(替诺福韦酯)销售2666盒,与原备案采购价999.99元比,节约金额135.96万元;易瑞沙(吉非替尼)销售435盒,与原中标价4999.66元比,节约金额114.91万元;凯美纳(埃克替尼)销售138盒,与原零售价2753元比,节约金额18.69万元,切实为患者减轻了负担。





附: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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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7: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桂卫基层发〔2016〕11号

广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将盐酸吉非替尼等国家价格谈判药品暂时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通知



来源:广西卫计委官网


  
各市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精神,做好国家价格谈判药品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特别是贫困患者的医疗支出负担,现将国家价格谈判药品暂时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盐酸吉非替尼(商品名:易瑞沙)、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商品名:韦瑞德)暂时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一)适用症。

1.盐酸吉非替尼(易瑞沙)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酪氨酸激酶(EGFR TK)基因具有敏感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NSCLC)患者的一线治疗;既往接受过化学治疗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治疗。

2.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适用于治疗慢性乙型肝炎成人和≥12岁儿童患者。

(二)补偿比例。参合患者使用盐酸吉非替尼(易瑞沙)和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50%。

二、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已经纳入《广西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2013年版)》,适应症和补偿比例等按原有政策执行。

三、盐酸吉非替尼(易瑞沙)、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挂网采购,其采购价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执行。在2016—2017年的采购周期内,不再另行组织谈判议价。

四、参合患者因病使用盐酸吉非替尼(易瑞沙)、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韦瑞德)、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包括桂卫基层发〔2016〕5号特殊病种补偿部分确定的伊马替尼胶囊(片)(格尼可、昕维)、伊马替尼片(格列卫)、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达沙替尼片(依尼舒、施达赛)、舒尼替尼胶囊(索坦)等药品,可凭医生处方在特殊用药定点药店取药,其药费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并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具体支付流程由各统筹市制定。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国家价格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工作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尽快制定和完善药品纳入补偿的支付流程和监管措施,强化对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规范基金支付管理。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参合患者政策知晓率,积极引导患者接受规范诊疗。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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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7:3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豫卫基层〔2016〕23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各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精神,现将3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 9月1日起,将富马酸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纳入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附件1)。

二、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盐酸埃克替尼及吉非替尼纳入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救治范围(方案见附件2)。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卫农卫〔2012〕22号)精神,制定具体的门诊救治实施细则。

三、各地、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对纳入门诊重大疾病救治及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补偿的贵重特定药品的管理。一要加强特定药品处方管理。定期对参合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合理开具特定药品;每次开具特定药品处方剂量不得超过3个月。参合患者因病情不能亲自就诊的,应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并开具证明;二要实行特定药品包装回收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严格的特定药品管理、登记制度,并设立特定药品专柜。救治对象领取特定药品时要当面拆除并回收包装盒,在下次领取特定药品时要交回包装盒(袋)或注射安瓿。

附件:1、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基本目录方案
   2、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救治范围方案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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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大河报》关于“肺癌靶向药新农合报销流程”的补充报道 来源:大河网 “吉非替尼(易瑞沙)及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纳入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救治范围,补偿比例为70%。”9月3日,本报A04版以《3种进口药纳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9-22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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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8 17: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贵州将“凯美纳”等纳入新农合 系西南地区首家

来源:贵阳网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获悉,为响应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成果,贵州省卫计委近日将凯美纳(盐酸埃克替尼)等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大病统筹支付范围。贵州成为西南地区首个享受该新政的省份。

据介绍,此次纳入医保的原研肺癌靶向药物凯美纳,是适用于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基因具有敏感突变并既往接受过治疗出现转移性进展的非小细胞肺癌治疗或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一线治疗。一直以来,这类进口原研靶向药物具有较高“身价”。

而此次国家药品谈判中,凯美纳降价幅度达到55%,价格由4844.2元/盒降至2433元/盒。

6月28日,贵州省卫计委正式发文称,医疗机构从7月1日起,按照谈判结果与企业签订采购合同,在交易系统中直接网上采购,并将其纳入新农合大病统筹支付范围。

根据测算,药价下降后,患者使用凯美纳,用药费用由此前的约1.5万元/月,降至约7300元/月。

同时,受益于贵州省新农合大病统筹支付政策的跟进衔接,凯美纳限额费用标准为8.6万元,报销比例80%,自费部分仅需20%。这也意味着这种国际认可的一线靶向药物将“触手可及”,为肺癌患者获得规范治疗、延长生存时间,以及提高生活质量带来转机。

延伸阅读

拿药有流程 不适用于所有人

凡符合新农合此次调整政策的相关患者携身份证、新农合证等证件到省肿瘤医院肿瘤专科门诊挂号就诊,经“填就诊单”、“签署协议”等步骤后,便可以拿到药品。另外,在拿药之前,患者需出示一份在国家有正规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查的基因检测报告。“临床研究证明,靶向治疗是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有效的治疗方法,但必须规范应用,它只适合于具有特定分子事件的特定患者,是个体化治疗的体现,所以我们也想提醒患者们一定要合理理性选择治疗肿瘤的方法”,相关医生表示。

我省受益第一人

瓮安的陈女士成为新政策实施后全省受益的第一人。昨日,记者在省肿瘤医院见到了正在为她拿药的儿子赵先生。据介绍,其母亲今年54岁,4个月前在外省被确诊为晚期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当地医生表示,一种叫凯美纳的药物对该病有效,但价格高昂。

8月18日,赵先生在贵州省肿瘤医院了解到,凯美纳刚被纳入了贵州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的补偿范围。经过相关程序后,赵先生为母亲拿到为期一年的药量。


附: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黔卫计发〔201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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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9 11: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徐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通知



徐卫基层〔2016〕25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委、沛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6〕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经市新农合工作技术指导组、临床药品评审组研究确定,现就做好我市国家谈判药物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增门诊农村重大疾病用药


将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纳入门诊农村重大疾病用药目录。非小细胞肺癌重大疾病患者可在新农合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并补偿。各具备使用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适应症筛选病人,不得随意扩大病人适用范围。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药品适用症进行审核,不符合适用症的患者发生的靶向药物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补偿。



二、补偿政策



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门诊费用报销按照《徐州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徐卫〔2016〕号)执行,其年度新农合门诊补偿封顶线为3万元。



三、实行网上采购



盐酸埃克替尼片、吉非替尼片、限定在江苏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苏卫药政〔2016〕7号)要求执行。



四、组织管理



各地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基金结算和审核监管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政策解释、系统维护和制度管理的支持配合工作。

本通知从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8月14日


附:徐州市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徐卫〔2016〕2号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新农合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参合对象与参合办法


1、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含在县城或县外就读的农村中小学生、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迁入本地居住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


2、外出务工人员子女、留守儿童,可随祖父母等近亲属参加新农合。


3、外来务工人员可在务工地参加新农合。


4、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凭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新农合。同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城镇居民可以参加新农合。


5、已参加新农合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本人可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农合。




二、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1、全市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标准调整为545元,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425元,市财政补助标准不变。


2、2016年3月1日前参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2016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因就学、退役、婚嫁等原因迁入的,参加当年新农合的,个人缴费标准为545元。


3、2016年3月1日以后(含3月1日)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至少有一人已经参加新农合的,出生当年不需缴纳参合费用。


(二)筹资办法


1、实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应通知辖区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缴纳个人参合费用,并如实提供参合人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长期在异地居住(或市外务工)人员需提供居住地(市外务工)的有关信息。


2、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可延长到2016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县、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在2015年6月底前拨付到位,省级补助经费申报工作在9月底前完成。


3、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户等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支付。


4、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当地政府解决。


5、农村70岁以上老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参合费用由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按规定以奖代补。


6、《徐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偿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参合经费按照相关规定筹集。

(三)资金管理


各地财政、卫生计生、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相关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四)资金使用


1、新农合资金用于参合病人的门诊和住院补偿,以及为参合人员缴纳新农合大病保险参保费用。新农合大病保险年人均参保费用不低于30元;提取的新农合风险基金不超过年度筹资总额的10%;年度可补偿经费中,门诊补偿支出要控制在20%左右,用于住院补偿的资金控制在80%;年度基金结余要控制在10%以内,累计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年度筹资总额的20%。


2、县级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大病保险市级经办机构上报经费支出报表,县级财政部门、大病保险市级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完成经费的拨付工作。




三、补偿起付线与封顶线

(一)补偿起付线


1、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


2、次均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200元,其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0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800元,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500元,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含异地居住、市外务工人员)的住院补偿起付线为1500元。


(二)年度补偿封顶线


1、门诊


参合人员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500元;纳入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参合人员,其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为800元。


1)    门诊特殊病种


①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
②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参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③巩固期精神病患者(不含重性精神病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5000元。


2)    门诊重大疾病


①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门诊重大疾病患者补偿封顶线执行省核定标准。
②重性精神病患者年度补偿封顶线为6000元。
③苯丙酮尿症患者专用的低苯丙氨酸食品,0-6岁儿童年度补偿封顶线1.5万元,6岁以上(不含6岁)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5万元。


2、住院


参合患者年度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




四、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


1、普通门诊


参合人员在本县(市、区)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50%补偿,其中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分别按60%和80%补偿。


2、门诊特殊病种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终末期肾病(血液滤过、透析、腹膜透析)、巩固期精神病人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70%补偿。


3、重大疾病(门诊)


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A、慢性髓细胞白血病等门诊重大疾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重大疾病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按7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4、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①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医疗费用全额救助,医疗费用年度救助上限按照当地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的慈善救助对象。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按不低于70%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新农合年度门诊补偿封顶线的50%。


(二)住院补偿


1、镇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参合人员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减去500元起付线后,按85%补偿,不实行保底补偿。
②纳入镇级分级诊疗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患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的按8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参合人员(含纳入镇级分级诊疗管理的病人)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800元起付线后,按65%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
②纳入县级分级诊疗管理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患者,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按60%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③纳入镇级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补偿费用的20%由收治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①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低于10000元(含10000元)部分按45%补偿;10000元到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5%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35%。
②纳入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管理的病种,实行临床路径管理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医疗费用在限额收费标准内部分按45%补偿,超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③纳入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4、市外医疗机构


①参合人员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含省级定点、省级联网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1500元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低于20000元(含20000元)部分按45%补偿,20000元到60000元(含60000元)部分按55%补偿,6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省级联网医疗机构按住院总费用(扣除起付线后)保底补偿标准为30%。
②参合人员在市外务工地(或长期异地居住)镇级及以上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1500元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补偿标准同市外医疗机构,不实行保底补偿。


5、农村重大疾病保障患者


在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执行省制定的限额收费、定额补偿标准,住院费用超过限额收费标准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


6、未纳入农村重大疾病保障范畴的其他精神病人


在市、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的起付线后,按70%补偿。


7、非正常转诊患者


参合患者(入院超过15日或已出院)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视为非正常转诊,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扣除相应起付线后,按30%补偿。


8、参合人员因婚嫁、异地居住、探亲、务工等原因,在本市其他统筹地区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10、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①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救助,政策范围内享受新农合补偿、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按100%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的慈善救助对象。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按不低于70%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新农合年度住院补偿封顶线的50%。
③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等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实行限额收费定额补偿,限额收费标准以内费用按20%救助。


(四)中医药、医用耗材费用补偿


1、参合患者在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所用中草药、中药饮片(已颁布国家标准,颗粒剂除外)补偿比例较其他药品提高10个百分点。


2、参合患者在镇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用中草药、中药饮片(已颁布国家标准,颗粒剂除外)纳入可补偿住院费用。


3、甲类医用耗材按10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按50%纳入可补偿费用;乙类医用耗材单价在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不纳入可补偿费用,患者全额承担,不纳入住院保底补偿范围。医疗机构应于耗材使用前履行高价耗材新农合政策告知义务。


(五)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定为11000元,由各基金统筹地区与经办机构协议确定。参合患者年度自付的合规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后,实行分段累进补偿:起付线到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5%补偿,50000元以上部分按65%补偿。


(六)外伤、中毒患者


1、交通事故等所致外伤患者,凭公安部门出具无法确定第三者责任证明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2、经法院民事审判判决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者负担,第三者死亡或由法院执行部门出具无法强制执行证明的,医疗费用可补偿部分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七)不予补偿的情况


1、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药品、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农合《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但实行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的除外;


3、应由工伤、生育等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4、已由第三者负担的医疗费用;


5、已由公共卫生负担的费用;


6、境外就医医疗费用;


7、因犯罪、酗酒、自杀、自残造成自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8、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


9、恶意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后再次就诊的医疗费用;


10、国家和省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五、转诊管理

对于需要转诊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需凭转出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出具的《转诊意见书》,到接诊医疗机构就诊。


(一)逐级转诊制度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越级转诊患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出患者首选当地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镇级医疗机构转出患者首选当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转出患者首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县、镇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做好转诊登记工作。


(二)县外转诊备案制度


1、转诊备案手续


情况特殊(非急危重症)的患者,可于入院后15日内且出院之前到统筹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县级经办机构授权也可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2、省级联网医院转诊患者


确需转诊到省级联网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应在统筹地办理转诊手续,通过省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网上转诊申请。参合患者至省级联网医院就医时,应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及转诊申请单等资料。


3、急危重症患者


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治疗的急危重症患者,未能在入院前办理转诊手续的,应于入院后15日内且出院之前,回统筹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接诊的医务人员应主动提供转诊建议,规范填写《转诊意见书》,收治医疗机构可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途径,在入院15日内且出院之前为急危重症患者代办转诊手续。入院超过15日或已经出院的,按照非正常转诊处理。


4、农村重大疾病患者


参合患者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的,由救治医疗机构为患者建立《农村重大疾病(或门诊大病)档案》,报统筹地县级经办机构审批后,自动转为农村重大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农村重大疾病管理,患者不需回县重新办理重大疾病转诊手续,相关协议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次月送县经办机构审批。


农村重大疾病患者需转诊到省级联网医院救治的,在省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网上转诊申请时,应填写重大疾病病种名称。


经诊断不符合农村重大疾病救治标准的,接诊医疗机构要及时通报统筹地县级经办机构,由县经办机构及时撤销重大疾病审批,经确认后转为正常转诊,患者出院时按正常转诊给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要向患者及其亲属做好解释工作。


5、纳入新农合县镇分级诊疗管理病种的患者


参合患者自行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收治医疗机构要履行告知义务,向患者说明相关新农合政策,并与患者签订新农合政策《知情同意书》,确保分级诊疗工作顺利实施。




六、补偿结报

(一)门诊补偿结报


1、参合人员在本统筹地区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收费窗口办理门诊补偿手续,在读取病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实行减免收费。


2、门特患者、门诊重大疾病患者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在新农合结报窗口办理补偿手续,在读取病人(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实行减免收费。


(二)住院补偿结报


1、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凭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现场办理住院补偿手续,在读取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信息、核实其参合身份后,现场结报补偿费用,病人或其亲属需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者(或绑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其中,外伤、中毒患者还应提供外伤、中毒《稽查证明》(由镇级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机构提供)。


2、市外转诊、市外务工、异地居住、县外非正常转诊的住院患者,出院后凭患者(或绑定人员)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在统筹地区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其中,市外转诊患者需提供《转诊证明》;市外务工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务工证明》(或在年初参合时提供务工地相关信息);长期在异地居住(市外)人员需提供有效的《异地居住证明》(或在年初参合时提供长期异地居住的相关信息);外伤、中毒患者还需提供《外伤中毒稽查证明》(由商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


3、参合人员在本市其他统筹地区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后凭患者(或绑定人员)的身份证、合作医疗证、病历首页(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发票,到参合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住院费用补偿审批手续,各地要积极探索研究,逐步实现现场即时结报。


4、参合患者跨年度住院的,需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方可享受全程医疗费用住院补偿和医疗救助(指救助对象),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如非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只计算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部分新农合补偿业务,与新农合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经办机构应在参合人员出院之前完成报销资格审核,并及时通知定点医疗机构。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实行现场结报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三)外伤、中毒稽查审核


1、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外伤、中毒患者,经办相关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患者出院之前完成现场稽查工作,对在市外就诊的患者,现场稽查工作应在受理后2个月内完成,并做好资格审查及补偿结报工作。


2、在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外伤、中毒患者,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办公室负责现场稽查工作,应在患者出院之前完成稽查工作,以保证符合及时结报。条件成熟时,现场稽查工作可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




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健全新农合监管体制。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县级经办机构稽查人员、新农合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新农合稽查员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职责分工,把新农合执法监督工作纳入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监管范畴,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深化综合支付方式改革。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门诊、住院总额预算管理、按病种限额收费定额补偿等混合支付方式改革,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审结果、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五合理制度”执行情况与总额预算标准制定、基金拨付挂钩,奖优罚劣,以进一步增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控费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


(三)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内部监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把新农合管理和服务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并明确新农合分管负责人。认真贯彻转诊管理和“四公示、五合理”、以及临床路径管理等制度,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医疗费用控制相关指标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个人收入分配挂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落实薄弱环节监管措施。村卫生室监管方面,要重点加强新农合补偿政策宣传与落实情况、补偿公示情况的监管,保证参合人员在村卫生室就诊时能够享受到新农合保障;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方面,要重点加强“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滥用药物”等违规行为的查处,规范住院病人收治;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方面,要重点加强“五合理”制度、转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市外就诊病人、外伤中毒病人管理方面,要依托承办大病保险、外伤中毒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堵塞监管漏洞。




八、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新农合作为民生幸福的全局性工作,扎实推进、有序开展。各地卫生计生委要将新农合视为医疗卫生管理的有力抓手,主要负责人对新农合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逐级细化任务,层层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新农合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二)健全考核考评机制。强化目标导向,将新农合工作任务纳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新农合考核考评体系,完善逐级督查、定期督查制度,强化监测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督促整改问题,年终将对新农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着力抓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新农合政策的宣传解读,要通过发放《致参合群众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将2016年调整的新农合相关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参合家庭。同时,要及时解答和回应参合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新农合政策及取得的成效,为新农合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徐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民政局                       徐州市审计局


2016年1月8日

有爱,就有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6-9-22 14: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rookie 发表于 2016-9-8 17:38
豫卫基层〔2016〕23号
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公共资 ...

《大河报》关于“肺癌靶向药新农合报销流程”的补充报道
来源:大河网



“吉非替尼(易瑞沙)及盐酸埃克替尼(凯美纳)纳入新农合门诊重大疾病救治范围,补偿比例为70%。”9月3日,本报A04版以《3种进口药纳入新农合》为题报道了河南这一针对肺癌患者的惠民政策(另一种是治疗乙肝用药)。然而,不少肺癌患者还不清楚自己是否适合使用此类药物,也不了解报销的流程。记者就此采访了知名肺癌治疗专家、河南省肿瘤医院副院长罗素霞。


“肺癌分为非小细胞肺癌和小细胞肺癌。其中,非小细胞肺癌最常见,约占肺癌总数的80%至85%,多数患者确诊时已步入晚期。对于这部分患者,过去在单有化疗的年代,平均存活只有8~10个月。”罗素霞说,与西方人群不同,在中国有高达50%的肺癌晚期患者EGFR基因突变显示为阳性。研究证实,靶向治疗对于EGFR基因突变的非小细胞肺癌有效率显著优于化疗,患者平均生存期延长2.5~3年,有的甚至更长。

药物虽好,花销却大。据罗素霞介绍,以吉非替尼(易瑞沙)为例,据推算,此前,肺癌患者每月须自行承担将近1.5万元的药费。而9月1日后,河南省参保新农合的肺癌患者,可在国家药价谈判降价的基础上,通过新农合再报销70%的药费。也就是说,患者每月只需自费2000元左右。此外,患者购买8个月后慈善机构终身赠药。

如何报销呢?罗素霞说,只要肺癌患者确诊后通过基因检测,确定适合靶向治疗和选择适合的靶向药物,就可到河南省肿瘤医院等省内三级医院门诊开具诊断证明或病例,再回参保地农合办领取《重大疾病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盖章,然后返回河南省肿瘤医院,找主治医生签字开具门诊双处方(每次不超过3盒),取药后即可回参保地农合办报销,“需要注意的是,要保留发票、处方、清单、药盒”。




有爱,就有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8 16:0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北京
10月14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包括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同)报销政策衔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落实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重要意义。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采购机制、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增强人民群众认同感和获得感的创新举措。做好国家谈判药品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衔接,使老百姓及时受益,意义重大。

  二、积极行动,根据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尚未调整的省份,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新农合筹资水平、医疗服务能力、地方疾病谱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谈判价格的基础上,力争在2016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基层司备案。基金支出压力较大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品种或从大病保险做起。

  三、政策联动,切实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国家谈判药品的采购、配送、使用和报销等各项工作,形成政策合力。在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报销政策的过程中,及时将谈判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做好监测评估,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附  件: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联系人:基层卫生司合作医疗处  温思瑶
  电  话:010—62030651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各地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的进展情况汇总
自5月20日《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印发以来,截至9月30日,有18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分别为:

序号
省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大病保险
1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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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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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克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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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广西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4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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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非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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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非替尼
5
江西


替诺福韦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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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非替尼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6
贵州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7
黑龙江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8
江苏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9
陕西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10
山西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11
安徽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12
北京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13
四川


替诺福韦酯

14
新疆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15
甘肃


替诺福韦酯

16
吉林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17
河南


替诺福韦酯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18
浙江
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
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
替诺福韦酯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另:谈判结果公布前,已有7个省份将谈判药品纳入各类医保合规费用范围。分别为:


序号
省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大病保险
1
内蒙古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2
黑龙江
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


3
湖南



埃克替尼
吉非替尼
4
西藏
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


5
甘肃
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


6
青海
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

7
宁夏
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
吉非替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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