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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出台 奇迹网前途堪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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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22:2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66 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3月2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九年五月一日

第五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目前比较简单的应对方法是将服务器空间转移到国外空间 商。
有爱,就有奇迹!
发表于 2009-6-24 23: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四川南充

回复 1# ksxb 的帖子

"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我们的奇迹网与这8个字毫不粘边,1)我们不进行医疗活动.2)我们不经营保健品.3)我们没有提供任何医疗信息.4)我们并不为病员作任何相关医疗的服务.
难道连我们各人介绍各人病情的治疗过程都不准吗?我想应该是与我们无关.
有爱,就有奇迹!
 楼主| 发表于 2009-6-24 23: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江苏苏州
大家可能注意到最近百度里面的相关的贴吧都关掉了。
有爱,就有奇迹!
发表于 2009-6-25 1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中国山东潍坊
应该重视!谢谢KSXB!

[ 本帖最后由 阿孟的妈妈 于 2009-6-25 11:01 编辑 ]
有爱,就有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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