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保安被查出肺癌,请病假遭公司解雇
前段时间,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女教师患癌症被开除一事引发热议,随后女教师劳动关系被恢复,学院人事处长被停止,并在学院官网刊发了道歉信。昨天,《现代快报》对南京一位保安大叔被查出患有肺癌后请病假遭解雇的事情进行了报道,接二连三的“患病遭开除”事件不禁引发了很多人的思考:大病面前,我们总希望法律能多点保护,企业能多点人情味。对于患大病的员工,企业到底该负多大的责任?怎样做才算“有人性”?
乳腺癌尚在医疗期内 女子却被企业解除合同
新闻来源:现代快报
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一女教师得了癌症后,不仅没有从学校得到抚慰和帮助,反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结果含恨辞世。人们为刘伶俐的遭遇而大感不平,因为在人们的惯常思维中," 大学教师 " 不该被恶劣对待。但对于民办的博文学院来说,刘伶俐实际上就是一名企业员工,只是身在一个叫 " 教师 " 的岗位上而已。
事实上,无论大学老师也好,企业员工也好,都不该因为生病治疗而被开除,而是需要得到一视同仁的劳动权益保障。现代快报记者把目光投向那些患病的企业员工群体,看看当大病来临,是谁牵起他们无助的手。采访中记者发现,有些单位非常人性化,岗位为你留着、组织员工互助、分担医药费、不时还会上门看望;也有那些冷漠无情的单位,为了甩包袱,将患病员工解雇,最后双方对簿公堂。
有企业想甩包袱
双方 " 对簿公堂 ",最终患病员工获赔
对于大病员工,企业的责任并非没有边界,需要社会保障接过接力
故事一
乳腺癌尚在医疗期内
被企业解除合同
生活中,刘伶俐那样的遭遇并非孤例。今年 46 岁的秦大姐(化姓)患上乳腺癌后,公司与她打起了官司,一打就是近两年。
2011 年 6 月,秦大姐入职南京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刚刚工作 3 个月,秦大姐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乳腺癌。因为生病住院,她不得已向公司请假。病假期间,公司每月给她发 940 元的工资。
乳腺癌不是工伤,但按照法律规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叫做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013 年,秦大姐的医疗期满两年,可病情并未好转。当年 9 月及第二年 3 月,秦大姐两次向公司和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延长医疗期两年。对于她的申请,人力资源公司没有表态。而南京市雨花台区人社局在秦大姐延长医疗期的申请书和申请表上盖章予以确认。
让秦大姐没想到的是,2014 年 5 月底,公司竟然说要解雇她。没几天后,她就收到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癌症尚在治疗,申请延长医疗期的表格行政单位也盖了章,公司怎么忽然就解除劳动合同了?
对公司的决定很不满意,秦大姐向雨花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逾期没有裁决后,她申请终结裁决审理,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秦大姐的要求很简单,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公司缴纳社保并按时支付病假工资。
案件一审时,公司方面称,秦大姐患病后,在她医疗期间,依照劳动法发放了病假工资、缴纳了保险。虽然秦大姐两次申请延长医疗期,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认为,她的法定医疗期就是 24 个月,也就是到 2013 年 9 月为止。考虑到秦大姐的特殊情况,他们将其医疗期延长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也就是合同到期那天。后来,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虽称将秦大姐的医疗期限延长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但未提供证据。而秦大姐两次申请延长医疗期,公司虽未表态,但继续向她发放病假工资,这应该视为是对秦大姐申请延长医疗期的认可。并且,此后公司决定终止合同时,也没有告知秦大姐公司决定终止她的医疗期。也就是说,秦大姐一直在医疗期内。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公司在秦大姐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2014 年 10 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人力资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秦大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支付病假工资、为秦大姐缴纳社保。但对于这个判决,人力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审理后,于今年上半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事二
刚请病假 50 岁患癌保安就被开除
与秦大姐类似,在鼓楼一家小区做保安的吴师傅(化姓),由于查出肺癌,病情严重到已不能正常工作。由于要定期去医院化疗,他向物业公司请了一个月的病假。在此期间,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每月仍按时给吴师傅发医疗期工资。到了第二个月,当病情未见好转的吴师傅再次来到公司,申请延长病假时,公司领导开口就是一句," 你之后不用来了 "。
吴师傅怎么也弄不明白,工作了 7 年的公司,怎么能因为自己生病,说翻脸就翻脸。虽说每月只有 2000 多块的工资,没有五险一金,但他一直勤勤恳恳。妻子没有稳定的工作,刚满 20 岁的儿子还在上大学,家里处处都需要钱。亲耳听到公司说要解雇他,吴师傅顿时慌了神," 干了这么久,怎么能因请病假就不要了?" 吴师傅说,不为别的,就为讨个说法,自己也要弄明白。经好心人帮助,吴师傅来到鼓楼区人社局咨询。
法律援助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形下,物业公司的解雇行为是违法的。原来,当初吴师傅是拿着医院的诊断书和病假证明,到物业公司请假的。也就是说,公司是在明明知晓其患病的情况下,还将其开除。
按照规定,吴师傅拥有两年的病假医疗期,其间物业公司应当照常为其发放医疗期工资。待医疗期满后,双方可以就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关系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物业公司应当给予吴师傅 7 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鼓楼区人社局劳动仲裁委第一次开庭,物业公司拒不承认违法行为。第二次开庭,仲裁员给物业公司做了不少思想工作。最终在调解下,物业公司最终允诺给予吴师傅两年医疗期间的工资、部分医疗补助以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总共合计近 4 万块。不过,这笔钱还是吴师傅让步下的结果。原来,生病的吴师傅在医药费和时间上都等不及,为了快速解决这个事情,只能低头让步。
有单位挺人性化
为员工买保险、二次报销、换岗
患癌用光积蓄,日子过得更紧巴巴
这周,34 岁的王微(化名)结束第三次化疗,回家休养。自从 6 月份手术以来,她的治疗费已经花了六七万,其中医保报销了大半。" 第一次住院,我们自己掏了 8000 元,第二次 4000 多元,第三次也是 4000 多元。"
王微是南京一家医院的护士,她的爱人李凡(化名)是医生。两人都不是南京人,能够扎根在南京实属不易。前年,两人刚买房。" 借了 20 多万交的首付,现在每个月还 4000 多块的房贷。" 李凡说,之前两人上班,老婆的工资用来还贷款,自己的工资和奖金就管一家老小吃喝和孩子上学。为了抓紧把债还了,夫妻俩这些年连衣服都舍不得买几件,日子过得有些紧巴巴。
王微生病后,家里的顶梁柱就倒了一个。为了省钱,王微生病住院住的是五人间,用药也尽量用普通药、医保能报销的。" 即使这样,我们自己用了也差不多两万了,一边凑医药费,一边还要还房贷。" 李凡说,现在消费全是在透支信用卡。
单位掏腰包为员工参保
能拿 7 万赔偿金
让他们看到希望的是,除了医保,单位每年给他们买的保险起作用了。" 我在单位十年了,跟单位有感情,单位领导对我们也有感情。出了这个事情后,我就去找领导。这才知道,单位给我们每个人另外投了保险,我爱人这次大病就可以赔钱,家里基本上就不用花什么钱了。"
女职工康乐保险、康宁保险、康惠保险 …… 单位为所有职工投保了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开展的医疗保险。其中女职工每人都有 4 种保险,单位自掏腰包每年缴纳保费 300 多块钱,已经 20 多年了。" 我算了下,这几种保险加起来,能赔 7.2 万元,这对我们家真的是天大的帮助。" 李凡说。
更让李凡感动的是,同事们和领导的照顾。" 我爱人住院的时候,从领导到科室同事,也都来看望过我爱人,并给了慰问金,我挺感动的。"
" 我爱人之前特别担心,生病了单位会辞退她。结果领导就让她安心养病,岗位都留着,她才放下心来。" 李凡表示,现在爱人在家养病,每个月有基本工资拿,虽不比以前多,但对家里的帮助很大。最关键的是,我爱人心理压力能少点,专心治病。"
单位或设立救助机制
或设爱心公益基金
像王微这样,单位另外参保获益的人还不在少数。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已经帮助 10 多万职工获得了 1.6 亿多元的互助保障金。南京市职工互助互济会隶属于南京市总工会,是在医保报销之外,搭建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平台。参与互助保障的职工,每年只要交几十元到上百元,遭遇意外或得了大病,就可以得到几千元到数万元的保障金额,最高可以赔付 26 万元。
由于这是对医疗保险的补充,想要参保必须以集体为单位。而且政府提倡并鼓励参加互助的资金由单位出资,或者由个人、单位、工会三方共同筹集。目前,南京由 7000 多家单位、60 万职工参加互助医疗保障,其中大部分都是单位全额出资购买保险。
南化公司工会有关人员介绍,生了大病的员工,除了医保报销外,到单位还可以进行二次报销。每年年底,单位都会对所有员工进行评级,给予困难职工特殊照顾。如果是大病致贫,员工一次性最高能拿到 2 万元补助金。如果属于市级特困建档职工,每年春节和国庆两个节日,单位还将发放 3000 到 5000 元的奖金。
南化职工张先生患肺癌多年,每年的治疗费用要 20 来万。其中医保报销 10 多万,到单位二次报销后,最后自己要掏 8 万。逢年过节,他都能收到单位的慰问。考虑到他特殊的身体情况,单位将他的工作岗位调到二线,做些清闲的后勤工作。南化公司的相关人员介绍,如果医疗期很长,还可以申请办病退、病休,按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来算。
南京一家传媒公司也设立了自己的爱心公益基金,所有员工自愿从每个月工资缴 20 元。一旦谁家里发生大灾大难,爱心基金就将启动,给予员工救助。
【政策解读】
患三种大病有两年医疗期
人们常说:" 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啊 "?很多上班族心里有疑问:万一生了大重病怎么办?会不会因此丢了饭碗?单位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患大病有两年医疗期
对此,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管理处有关人士向现代快报记者介绍,员工发生大重病,单位不管不问,甚至将员工扫地出门的案例,在南京很少。
因为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界限很明确,患三种大病有两年医疗期,如果开除员工,那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么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要么恢复劳动关系,确保员工享受医疗期的相关待遇。
" 针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劳动部出台了医疗期的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做限制的。" 该人士说,医疗期可以说是对患病的劳动者进行一定时期的保护。
不过,医疗期是有期限的。据介绍,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具体来说,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如果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如果是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不受实际工作年限的限制,医疗期都是 24 个月。而且,24 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南京病假工资至少 1416 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是 1770 元 / 月。也就是说,南京病假工资至少有 1416 元,这个是底线。而且单位还必须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如果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员工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100%。
另外,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还可以帮员工办理病退。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社保中心了解到,南京自 2015 年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制度,即在医保报销后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助。据统计,2015 年,南京市共有 14.35 万人次(人数 1.3 万)参保人员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基金已支付 1.44 亿元。
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最多的是一位患白血病 19 岁学生,门诊大病和住院费用 82.10 万元,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 26.01 万元的同时,还享受了 23.95 万元的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医疗负担得到了进一步缓解。
【反思】
追问大病社会保障之失,更重要 !
兰州患癌女教师刘伶俐事件被媒体报道背后,其实有一个更现实的问题:企业需要一直养着身患重病的职工吗?
依据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重病劳动者虽然有医疗期保护,但是最长也就 2 年。
但是,超出了 2 年怎么办?在江苏,患癌症等职工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这个适当是多久,劳动者要延长,企业不同意怎么办?如果企业不兜底,那么谁来兜底?
据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去年江苏参保职工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报销比例达到 85.03%。但就癌症而言,江苏目前仅有 5 种特药纳入医保,不少疗效好的靶向药、进口药并未纳入医保目录范围。这样导致癌症等重病患者负担较大。
虽然目前对于大病患者有了大病保险,可以对自付部分再进行二次报销,但报销的范围也只是合规费用,是有范围的。
江苏省社科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丁宏认为,刘伶俐事件引爆了公愤,但应该追问对于大病员工的社会保障体系。
" 在加强企业回报员工、回报社会的社会责任感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放大企业责任,盲目增加企业负担;劳动者生大病重病后,不能由用人单位一家独担责任,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应该有更完善的保障之网,比如进一步调整社会保护体系,稳步提高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和水平,加大对大病职工的扶助力度,构建综合救助工作格局,构建起更加稳定、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安全网。"
同时,要加强《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遭遇事故、突发大病等情况,应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劳动诉讼的复杂流程,提高判决的执行效率,保护好相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要积极发挥好基层党组、街道、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第三方社会组织在劳动者权益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今日话题讨论
你确诊肺癌时,原工作单位给了你怎样的关怀?
国家有责任 wjm1313 发表于 2016-8-29 16:32
国家有责任
是啊,虽说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也需要一定的运营成本。但其实很多患大病的员工来说,并不是要企业负责所有,而只是希望自己曾经为之奋斗过的另一个大家庭能更多点人情味。
当然,更重要的就像是你说的,需要政府救助来接过接力棒,比如宣扬了很多年的大病救助政策,是不是能惠及到每一个真正需要帮助的病友?报销或救助额度是不是要提高呢?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单位工作满15年。余五年就退休。不能因为大病解除劳务合同。
这对群里老病友们子女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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